日前,甘肅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主要包括總則、征地報批前程序、征地報批程序、征地批準后實施程序、監督管理、附則等六個章節二十七條內容。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甘資規發〔2022〕2號
各市州、蘭州新區自然資源局:
《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已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7月18日
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嚴格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土地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批準,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實施組織領導,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實施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地報批前程序、征地報批程序和征地批準后實施程序。
第六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征地報批前程序
第七條 征地報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預公告、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編制、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聽證、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落實補償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搶種,違反規定搶栽搶建搶種的,搶栽搶建搶種部分不予補償安置。
第九條 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的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據。
土地征收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同步開展。
第十一條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3.申請聽證事項;
4.補償登記方式、期限;
5.異議反饋渠道;
6.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組織聽證。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業設施所有人等其他與被征地塊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四條 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并將結果交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個別確實難以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并承諾在征地批準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依法依規完成征地補償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5%。
第十六條 落實補償費用。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并及時足額預存。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
第三章 征地報批程序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完成征地報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設用地報批規定及時組織報件材料,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 征地批準后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 征地批準后實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征地組織實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實施土地征收。市、縣級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后,組織實施土地征收。補償到位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騰退土地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對征地報批的真實性負責。土地征收程序履行不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落實到位的,不予審批建設用地。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在用地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在省級征地信息公開平臺完成批復文件信息公開。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公開用地批復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公開對應批復文件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將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補償安置等納入用地審批監管重點,做到“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土地征收、安置補償信訪問題多發的地方,以及核查檢查發現征地程序履行不規范等問題,采取通報、限期整改等措施及時糾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核實后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印發后,法律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自然資源廳印發的《甘肅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甘資規發〔20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