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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出臺!具體有哪些新變化?附全文

2022年08月16日 09:40來源:南京市人民政府點擊量:0

為全面規范征收程序、全力保障農民權益,南京在江蘇省內率先出臺了《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那具體有哪些新變化呢?附全文如下:

一、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新變化

一是創設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聯席會議、跟蹤審計和陽光公示三大機制,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將推動各區政府妥善解決安置人員資格認定、土地補償費發放、征地信息公開等方面疑難問題。

二是強調成片開發方案批準文件是成片開發類型土地征收的啟動條件,嚴格落實縮小征地范圍的國家意圖。

三是落實上位法規定,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兩公告一登記”修改為征地批前的“公告、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和協議”。

四是邀請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聽取意見,明確應當組織聽證的過半數情形,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載明意見提交方式,切實保障農民知情權和參與權。

五是區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對于法律允許的個別未達成協議仍可申請土地征收的情形,將“個別”比例嚴格限定在10%以內,兼顧保障農民權益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

六是涉及房屋安置的,征地報批時需一并提供安置房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將有效縮短安置周期,逐步實現從“人等房”向“房等人”的轉變,全方位、多維度強化補償安置落實。

七是建立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制度,用列舉方式明確四種不當增加補償情形,征收完成后要及時辦理房地一體的注銷登記,進一步完善補償安置爭議的取證方式和解決途徑,并特別要求開展責令交地時須在“專戶存儲補償安置費用”,以程序正義促進權益保護。

八是細化土地征收全流程陽光公示要求,明確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須再次公示,對各環節的公示主體、公示內容、公示場所和公示時間均作出了明確要求,并要求做好公示現場的信息采集、留存和歸檔,確保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流程可追溯、檔案可查證、責任可追究。

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涉及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國家、省規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標準高于我市的,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應當遵循權限合法、程序正當、補償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確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區人民政府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的現狀調查、補償協商和補償登記等工作。

第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集體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承擔。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指導。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集體留存部分的使用和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監督指導。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發展和改革、醫療保障、公安、司法行政、綠化園林、市場監管、稅務、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工作。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聯席會議、陽光公示和跟蹤審計等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研究解決復雜疑難問題,落實征收信息公開要求,規范使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八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因實施成片開發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擬征收土地范圍確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鎮)、社區(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和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擬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

(二)擬征收土地目的;

(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第十條 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人口等情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并在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邀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并聽取意見,綜合研判風險等級,提出防范化解風險的具體措施,形成評估報告,并按照有關程序備案。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和房產、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醫療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的范圍和目的;

(二)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情況;

(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四)安置對象、方式和社會保障;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涉及房屋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房屋總戶數、總建筑面積以及相關權利人等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三)征收安置房價格、建設地點和預計交付時間;

(四)簽約期限,搬家費、過渡費等有關費用和獎勵標準;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鎮)、社區(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和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安置登記方式和期限、意見提交方式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后,按照規定產生安置人員名單,開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協議等工作。

第十六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并簽字確認。不簽字確認的,土地現狀調查有關機構可以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實地取證,取證結果可以作為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在規定期限內未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告知相關權利人后,可以作為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有關協議。

區人民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集體),約定征地補償安置總費用、安置總人數等;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個人),約定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與安置人員簽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協議,約定安置補助費金額和支付方式等;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房屋征收補償費、安置房建設地點和交付時間等。

第十八條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百分之十,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多個行政區的,按照土地征收范圍合并統計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存入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和預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預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后,應當出具資金落實的有關憑證。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足額到賬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區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征地報批。涉及房屋征收且安置房建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征收土地申請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安置房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安置房用地隨國家重點公路、鐵路項目一同報批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鎮)、社區(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和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

(二)征收土地的范圍和面積;

(三)安置人員年齡段劃分時點;

(四)組織實施工作安排;

(五)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登記結果等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在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專戶存儲補償安置費用等方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征地農民家庭承包土地被征收的,經被征地農民確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及時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區人民政府依法變更或者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征地農民宅基地被征收的,經被征地農民確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被征地農民辦理宅基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農村村民住宅所有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自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下列情形不作為增加補償的依據:

(一)搶栽、搶建;

(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

(三)辦理不動產轉讓、分割、析產等;

(四)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畢業等落戶的除外;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的情形。

入伍、服刑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士兵和服刑人員,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標準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籌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同一區片內,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均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具體標準,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其他區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具體標準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具體標準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連續重新公布。

第二十八條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可以按照綜合補償價籌集,也可以按照具體類別補償指導價籌集。

按照綜合補償價標準進行籌集的,應當不分地類、區片,按照統一標準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實行專戶管理,在街道(鎮)范圍內統籌調劑,多不退、少不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規格等實際情況,在具體類別補償指導價基礎上與所有權人協商,據實補償。

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的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補償價標準、具體類別補償指導價標準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其他區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具體類別補償指導價標準中未涵蓋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種類的,或者所有權人對特種種植、特種養殖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補償費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具體補償標準×被征收土地面積。征收土地范圍涉及多個征地區片的,按照相應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具體補償標準及其對應的被征收土地面積分別計算;

(二)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被征收土地面積;

(三)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安置人數;

(四)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補償費=綜合補償價標準×被征收土地面積。

第三十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中列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結余部分納入征地補償調劑金專戶,不足部分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征地補償調劑金賬戶統籌補齊。

第三十一條 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用于本區征地補償安置。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預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用于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其他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預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用于本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調劑金專戶,用于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和雨花臺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的統籌調劑。其他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調劑金專戶,用于本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的統籌調劑。

第三十二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合發展實際,按照規定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并實施。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當報區農村集體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安置補助費歸安置人員所有,由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簽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協議時,安置人員應當書面確認安置補助費是否全額抵繳社會保障費用。確認抵繳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確認不抵繳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人員本人。

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由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轉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籌賬戶,向所有權人足額支付。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情況在街道(鎮)和社區(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即時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收回國有農用地,參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同類土地標準,支付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補償費,其人員不列入本辦法規定的安置人員范圍。

第三十四條 ?征收土地涉及撤組剩余土地,2005年3月4日之前在撤組等有關批文中已經明確將剩余少量集體土地收歸國有的,向原村民小組的上級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補償費。

撤組批復時間在2005年3月4日之后的,向原村民小組的上級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補償費、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綜合補償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三十五條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階段,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之日為基準日,安置人員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

符合前款條件且本次征地中承包地或者宅基地被征收的農民,優先列入安置人員名單,具體產生辦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討論決定。安置人員名單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后,以征收土地申請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

第三十七條 安置名額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安置名額=該組被征收土地面積÷該組所在征地區片的基準人均土地。

安置名額按照計算得出的數據舍尾取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安置條件的全部人員少于安置名額的,按照全部人員確定安置人數;多于安置名額的,按照安置名額確定安置人數。

第三十八條 本次征地后,被征地村民小組全部土地被征收,或者剩余土地全部為夾心地、邊角地,不具備農業生產條件且面積不足五畝的,經區人民政府聯席會議研究,在征得本人或者監護人同意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所有成員均可以在本次征地時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歷次征地中已安置和保養的人員(含征地時僅農轉非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不得列入安置人員名單。

第四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安置人員名單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區人民政府確定,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與安置人員產生有關的矛盾糾紛。

第四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安置人員安排社會保障費用,切實提高其社會保障水平。安置人員社會保障方式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土地申請批準時十六周歲以下的安置人員,由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足額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不得低于同期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同類地區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計入安置補助費籌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考核評價制度,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綜合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綜合信息管理平臺,構建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農業農村、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共享機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動部門間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信息互通。

第四十四條 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人員名單、征收土地公告、補償費用支付情況等需要進行公示的事項,應當做好公示現場的信息采集、留存和歸檔。

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涉及保密要求的,應當執行國家保密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單位違反規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或者不落實社會保障費用,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阻撓土地征收工作實施,妨礙土地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江北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以及本辦法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27日印發的《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10〕264號)和2015年5月28日印發的《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5〕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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