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民法典》《農村土地承包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工作,自然資源部部研究制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操作規范(試行)》。下面帶來最新抵押權登記(土地經營權)操作規范,那變更、轉移、注銷怎么登記呢?
一、抵押權登記(土地經營權)操作規范
(一)首次登記
1.適用
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自然人(含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土地經營權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
(1)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將該土地經營權抵押給債權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
(2)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不動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
2.申請主體
抵押權首次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3.申請材料
申請抵押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主債權合同。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中包含抵押條款的,可以不提交單獨的抵押合同書。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合同;
(6)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以及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7)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辦理抵押登記的,還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書面材料和發包方備案材料;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審查要點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要點:
(1)抵押財產是否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
(2)抵押財產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抵押的不動產;
(3)抵押合同上記載的抵押人、抵押權人、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或種類、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不動產是否明確;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是否明確;
(4)申請人與不動產權屬證書、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等記載的主體是否一致;
(5)有查封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6)同一不動產上設有多個抵押權的,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辦理登記,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辦理抵押登記的,是否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
(8)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9)《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要求的其他審查事項。
不存在《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規定不予登記情形的,記載不動產登記簿后向抵押權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
(二)變更、轉移、注銷登記
按照《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54號)等規定辦理。
承包方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進行抵押的,將土地經營權登記和抵押權登記一并辦理。
原有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登記政策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以上就是最新抵押權登記(土地經營權)操作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