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縣土壤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為切實保護土壤環境質量,有效管控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促進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洛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7〕3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著力推進耕地土壤環境保護,以受污染農用地和華陽產業集聚區、空港產業集聚區、朝陽鎮、平樂鎮等地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嚴控受污染土壤環境風險,強化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孟津縣生態環境體系建設提供可靠基礎和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污染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建立健全。
到2020年,全縣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縣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強空間布局管控
將生態保護紅線與空間開發保護管理相銜接,在紅線區域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產業退出制度。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和區域特點,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裝備制造等行業企業優先布局在空港產業集聚區、華陽產業集聚區,化工等行業企業優先布局在華陽產業集聚區,資源再生利用企業優先布局在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畜禽養殖優先布局在劃定的適養區,鼓勵畜禽集中養殖。嚴格執行化工、危險廢物經營處理處置等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周邊新建相關行業企業。優先將治理修復后的污染地塊納入用地指標,鼓勵相關企業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縣國土局牽頭,縣發改委、工信局、環保局、住建局、規劃辦、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各鎮人民政府、集聚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擴建排放鉛、鉻、砷、汞、鎘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以下簡稱“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按照相關技術導則要求,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提出防滲等污染防治措施;需要建設土壤污染防治設施的,要嚴格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2017年11月底前,縣政府要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發改委等參與)
3.強化宜耕后備土地資源管理
將小浪底鎮、白鶴鎮、會盟鎮等地的宜耕后備土地資源開發重點區域,作為土壤環境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嚴查非法排污、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宜耕后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或作為補充耕地時,縣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根據調查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不滿足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局、環保局、公安局等參與)
4.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
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等文件要求,嚴格保護白鶴鎮平莊地下水井群、城關鎮李窯—寺河南等地下水井群,以及李窯水源地、九泉水庫、王莊水源地等已納入規劃審批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新改擴建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提高飲用水源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建立水源地風險源名錄,在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定期開展水源地及其周邊土壤環境監測,嚴厲打擊違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開發的行為,確保防護區及其周邊土壤環境安全。(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水務局、住建局、畜牧局、農業局等參與)
(二)嚴格控制和預防土壤污染
1.加強工礦企業日常監管
建立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結合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重點行業企業空間位置遙感核實等數據,以排放重點污染物、周邊存在飲用水水源地、學校、居民區、基本農田等敏感源的企業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依據企業生產狀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每年更新1次,并向社會公布。(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等參與)
落實重點監管企業監測要求。按照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重點監管企業要自行或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每年10月底前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縣環保部門備案??h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對有5年及以上生產年限的重點監管企業、華陽產業集聚區、空港產業集聚區周邊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h環保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重點監管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檢查,督促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應對非正常運行情況。(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等參與)
規范企業拆除活動。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危廢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污染治理設施時,要事先制定殘留化學品、物料安全清理處置方案,重點明確殘留污染物處置方法和拆除設施設備流向、處理方法,并報縣環保、住建、工信、安監部門備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構筑物時,要先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如發現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廢物,要向縣環保、住建部門報告,并由具備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環保部門要對企業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工信部門要將每年落后產能、裝備、工藝淘汰計劃抄報環保部門。(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住建局、安監局等參與)
加強涉重企業污染防控。根據污染源普查、重點行業企業空間位置遙感核實等,逐步建立我縣涉重金屬企業管理臺賬,掌握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嚴格落實涉重企業污染防治的監督性監測制度,對涉重企業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進行停產治理或關閉。對涉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推動重金屬廢棄物的減量化和循環利用。鼓勵涉重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減少污染物排放。嚴格執行重金屬排放“等量置換”、“減量置換”,嚴防以金屬再生回收和資源循環利用為名義新增重金屬產能和重金屬排放。到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比例達到市政府下達任務。(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住建局、水務局、發改委等參與)
2.規范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加強涉危企業監管。以華陽產業集聚區、常袋鎮、平樂鎮、朝陽鎮等為重點,開展全縣涉危企業排查,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險廢物產生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建立健全全縣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信息庫并實施動態更新。建立危險廢物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格查處非法排放、傾倒、轉移、處置危險廢物或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2018年底前,要完成危險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置專項整治,督促相關單位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到2020年,全縣危險廢物產生和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等參與)
開展藥品包裝材料、容器等納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服務范圍試點,2018年底前,制定試點工作方案。以現有醫療廢物收集網絡為依托,定期收集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根據藥品包裝材料產品的特點和風險性,將藥品包裝材料產品分為高風險品種和一般品種,高風險品種包括注射劑、眼用制劑、氣霧劑、粉霧劑類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其它品種為一般品種,實行分類收集。由各醫療機構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公司對藥包材分類回收處理。將藥包材納入現有基本藥物臺賬管理,提高回收效率。(縣衛計委牽頭,縣環保局、發改委、工信局等參與)
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整治。以華陽產業集聚區、空港產業集聚區、會盟鎮、白鶴鎮、平樂鎮、常袋鎮、城關鎮、橫水鎮等企業集中區域為重點,開展煤矸石、工業副產石膏、粉煤灰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明確堆存場所位置、經緯度、固體廢物來源、堆存量、堆存時間、責任主體等,形成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名單,2018年底前完成。對調查發現的堆存場所,督促相關責任方制定整治方案;責任主體滅失的,由所在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對煤矸石等固體廢物,開發新型裝飾產品和綠色環保型家居新產品;對粉煤灰、脫硫石膏等固體廢物,綜合采取砌塊、路面磚、混凝制品、隔墻板、制水泥、生產石膏板等措施逐步消化;對無使用價值或暫時難以處置的固體廢物,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等參與)
規范再生資源利用活動。以平樂鎮、送莊鎮等為重點,對全縣范圍內的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廢金屬、廢舊機動車等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活動進行調查摸底,2018年6月底前掌握相關企業基本情況。清理整頓相關企業(站、點),對無證、無照的企業(站、點),堅決予以取締;對符合條件的,鼓勵進入循環經濟產業園區,實行集聚發展。(縣發改委牽頭,縣工商局、環保局、工信局、商務局、安監局、住建局等參與)
以中再生洛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為重點,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擴大再生利用拆解范圍,支持申報液晶、汽車、手機等廢棄物拆解業務。完善現有廢物收集網絡,在社區建立廢舊家電回收點,通過開通回收熱線、微信訂閱號等進行上門回收,試點建立從企業到居民的綠色通道。以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為依托,推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深度處理項目建設,探索“城市礦產”再生利用模式,形成集回收、拆解、再利用為一體的全產業鏈。(縣發改委牽頭,縣工商局、工信局、商務局、住建局等參與)
3.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繼續在全縣范圍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重點加強基層農業服務組織建設,通過農技服務站指導、種糧大戶示范帶動等途徑,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在白鶴鎮、城關鎮、麻屯鎮、平樂鎮、會盟鎮等肥料使用量較大地區,加大有機肥特別是漚制腐熟的農家肥的使用,培肥地力,疏松土壤。開展果菜符合標準有機肥替代化肥工作,在會盟鎮、平樂鎮、小浪底鎮、朝陽鎮等水果種植區推廣“有機肥+配方肥”、“畜—沼—果”、“有機肥+水肥一體化”、“自然生草+綠肥”等模式;在送莊鎮、會盟鎮、白鶴鎮、平樂鎮等蔬菜種植集中區域,推廣“有機肥+配方肥”、“畜—沼—菜”、“有機肥+水肥一體化”、“自然生草+綠肥”等模式綜合利用畜禽養殖廢物。推廣緩釋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和滴灌、噴灌施肥等水肥一體化技術,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化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城市管理局、供銷社等參與)
科學施用農藥。健全完善“監管部門+農資企業+農戶”的農資監管信息化平臺,推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名購買農藥制度,逐步建成我縣農藥監管平臺。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充分發揮植保專業化統防統治組織作用,指導農民開展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在白鶴鎮、城關鎮等地的部分村莊,推廣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以蟲治蟲、以菌治蟲、以菌治菌等生物防治技術;在送莊鎮、白鶴鎮的部分蘋果園、梨園、桃園、葡萄園,以及蔬菜標準園等推廣防蟲網、滅蟲燈、粘蟲板等物理防蟲設施,逐步推廣到其他地區,力爭到2020年,在全縣設立3—5個果園、蔬菜、玉米等綠色防控示范區。通過推廣靜電噴霧法、循環噴霧法、藥輥涂抹法等低量施藥技術,提高農藥利用效率。到2020年,主要農作物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縣農業局牽頭,縣林業局、工商局、供銷社等參與)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自2017年起,在白鶴鎮、朝陽鎮、城關鎮、平樂鎮、小浪底鎮等農藥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試點;在送莊鎮、會盟鎮、平樂鎮等農膜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開展廢棄農膜回收處理試點,依托農資服務部、廢品收購站等建立回收站(點),2018年6月底前制定試點方案,2018年底前組織實施,明確試點實施范圍、回收方式、處理處置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供銷社的宣傳教育作用,農藥經銷者要負責所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廢棄農膜的收集與暫存,在白鶴鎮、朝陽鎮、城關鎮、小浪底鎮采取銷售押金制度,農民返還包裝容器或廢棄農膜時退回相應押金;在會盟鎮、送莊鎮、平樂鎮采取回收補貼等方式,農民返還包裝容器或廢棄農膜時,獎勵毛巾等生活用品,或結合農膜補貼開展“交舊領新”、“以舊換新”。農藥、農膜生產企業負責其產品的包裝廢棄物或廢棄農膜的回收處理,鼓勵采用易于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的材料。對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或廢棄農膜回收、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的企業,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等予以支持。加強對地膜生產企業的監管,嚴禁生產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鼓勵使用加厚地膜。2019年底,根據試點開展情況,選擇適合我縣的回收、處置方式,到2020年,力爭實現全縣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推廣到全縣所有鎮。(縣農業局牽頭,縣供銷社、財政局、發改委、質監局、工商局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對全縣范圍內的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定期開展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質量抽查,規范鎘、砷、銅、鋅等重金屬及抗生素的添加。實行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生產準入管理和生產經營主體監管名錄制度,優先在送莊鎮、會盟鎮、平樂鎮等畜禽養殖集中區域實施。結合畜禽養殖技術培訓等,指導養殖戶科學使用獸藥、抗生素、飼料等,防止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按照《關于印發孟津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實畜禽養殖禁養區關閉搬遷任務。開展畜牧業綠色發展示范縣創建活動,2018年底前制定實施方案,并選取3—5家規模養殖場示范推廣“養殖—無害化處置—種植”、“秸稈—養殖—無害化處置—種植”、“秸稈—發酵堆肥—種植”等循環農業模式,逐步推廣到其他養殖場,建立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化運行模式和體系。督促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有與養殖量相匹配的廢棄物收集、貯存、處理和利用設施設備,并對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到2020年,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糞污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縣畜牧局牽頭,縣環保局、農業局、發改委、財政局等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對各灌區內入河排污口進行調查,摸清重點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灌區內河道環境狀況,2018年底前完成我縣管理的中型灌區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小型灌區排查,通過GPS定位確定各個排污口的準確位置,詳細掌握排污口名稱、使用排污口的責任單位、水質水量等情況。根據排查發現的污染超標灌區,逐步建立我縣污灌區清單,明確污灌區面積、分布等信息。實施糧食生產核心區農田水利灌溉系統修復工程,探索推動再生水用于農業灌溉。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禁止向農田灌溉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廢水。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且農產品質量超標的,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并采取休耕、種植結構調整、退耕還林等措施。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糧和秋糧灌溉時,對所有灌區至少開展1次水質監測并形成監測報告;對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要采用符合標準的灌溉水進行灌溉。(縣水務局牽頭,縣農業局、環保局、林業局等參與)
4.加強生活污染控制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選取3—5個社區、企事業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綜合循環利用試點,2017年底前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將廢電池、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等有害垃圾作為分類的重點,引導居民將“濕垃圾”(濾出水分后的廚余垃圾)與“干垃圾”分類收集、分類投放。通過電視、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充分發揮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的組織作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建立與分類品種相配套的收運和回收體系,嚴禁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再次統一收集后進行處置。開展分類垃圾終端處理體系建設,對餐廚垃圾等有機質含量較高的垃圾,采用厭氧堆肥、發酵;可以回收利用的廢塑料、包裝容器等,進行資源化利用;廢電池等有害物質要委托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統一收集和無害化處理處置;不可回收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對收集效果較好的社區或企事業單位予以適當獎勵。按照市政府統籌部署,充分利用垃圾分類成果,推動全縣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比例達到30%以上。(縣發改委、城市管理局牽頭,縣商務局、財政局、環保局等參與)
開展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按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工作有關要求,以常袋鎮等鎮工業企業周邊、主要交通干道沿線、河流溝渠沿岸、居民聚集區周邊、畜禽養殖集中區為重點,對全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離田農業生產廢棄物堆放點開展排查,2018年底前形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清單。(縣城市管理局牽頭,縣環保局、發改委、財政局、農業局、畜牧局、工信局等參與)
逐步開展垃圾堆放點整治。根據排查結果,對距離基本農田和居民點較近且環境風險較高的,優先制定環境風險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以生活垃圾為主的堆放點,對具備條件的,通過建設垂直帷幕防滲、沼氣導排、滲濾液處理等就地整治,并采取綠化隔離帶、防飛散等措施;不具備就地整治條件的,要對垃圾及時進行清運或建設垃圾中轉站等;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以建筑垃圾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主的,督促相關責任方采取覆土、種植植被、樹木等措施,面積較大的,可綠化形成公園;可回收利用的進行資源化處理;存在危險廢物的,要及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以農業生產廢棄物為主的,指導農民通過堆漚還田等措施進行處理。定期對垃圾堆放點周邊土壤及地下水開展監測。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繼續推行“戶清、村集、鎮運、縣處理”的垃圾分級處理模式。(縣城市管理局牽頭,縣環保局、發改委、財政局、農業局、畜牧局、工信局等參與)
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按照建筑垃圾監管大數據平臺建設要求,建立我縣建筑垃圾大數據監管平臺,并與市級平臺對接,落實建筑垃圾聯動管控機制。綜合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移動互聯技術,實現產生方、清運方、處置方、監管單位、監管人員、監管設備、市民的多方在線管理,建立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監管體系。圍繞重點施工地區,設置建筑垃圾收集點,進行分類、篩選和資源化預處理,開展一批資源化利用試點項目。根據建筑垃圾特點,選擇合適的再生利用工藝,對廢金屬采取重新回爐加工制鋼材;對廢竹木、木屑等制造人造板材;對碎磚、混凝土塊等廢料,經破碎后可直接用于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澆搗混凝土等,或制作砌塊等建材產品。到2020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縣城市管理局牽頭,縣環保局、發改委、財政局、工信局等參與)
加強污泥處理處置。定期開展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去向檢查,規范全過程監管。結合生活垃圾焚燒等項目,開展污泥資源化利用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城鎮生活污泥用于園林綠化。(縣水務局牽頭,縣住建局、環保局、發改委等參與)
(三)加強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
1.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
按照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將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耕地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開展類別劃定試點,2018年底前完成,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清單,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后上傳到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每3年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及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局、環保局等參與)
2.優先保護質量較好耕地
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2018年底前,制定我縣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從污染來源控制、農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明確需采取的土壤環境保護措施。(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局、畜牧局、工信局、林業局、水務局等參與)
落實耕地嚴格保護。嚴格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劃定要求,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將受污染耕地逐步調出永久基本農田,保證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支持會盟鎮、平樂鎮、朝陽鎮、送莊鎮等地的高產田積極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在申報“三品一標”農產品和農業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時,要將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納入評價范圍。(縣國土局牽頭,縣農業局、環保局、財政局等參與)
提升耕地質量。制定我縣耕地質量建設規劃,加強耕地地力保護和有機質提升工作,因地制宜開展秸稈機械粉碎直接還田、秸稈青儲過腹還田、秸稈堆漚還田、增施有機肥、種植綠肥等。在中低產田綜合采取秸稈還田、深松整地、施用有機肥等措施,提升耕地地力。(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局等參與)
防控企業污染。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定期開展向耕地及農田溝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業及生活廢水和未經處理的養殖小區畜禽糞便,占用耕地傾倒、堆放城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工業廢料及廢渣等違法行為的專項檢查。(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局、財政局、畜牧局、工信局、發改委、住建局等參與)
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依托我縣土壤環境質量較好的優勢,重點建設酥梨等優勢水果產業。在平樂、白鶴、送莊、朝陽等鎮,大力推動“三品一標”認證;重點推進常袋紅提、送莊西瓜、平樂梨等地理標志產品,培育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推動農業規范化、標準化生產,在送莊、會盟、白鶴、朝陽等現有蔬菜種植基地、蔬菜標準園建設的基礎上,大力推進蘋果、梨等標準園建設。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實現農業生產的規?;蜆藴驶?。積極推行農業生產經營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建設。力爭到2020年,新增市級蔬菜標準園不少于5個,力爭成為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局、財政局等參與)
3.積極推進耕地安全利用
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對現有調查發現的受污染耕地集中區域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對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施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務。篩選、示范推廣適宜的低積累小麥、玉米、特色瓜菜等品種,施用成熟、效果較好的鈍化劑、阻隔劑、改良劑等,防止污染物進入農產品。(縣農業局牽頭,縣國土局、環保局等參與)
實施風險管控與應急處置。強化安全利用類耕地產出可食用農產品臨田檢測,并將其作為農產品例行檢測的重點;對發現的超標農產品,要對其實施專企收購、分倉貯存和集中處理,嚴禁超標農產品進入流通市場。農產品監測機構配備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重金屬快速檢測儀等檢測儀器,以及相關技術人員,2020年底前形成農產品質量檢測能力。(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糧食局參與)
4.全面落實耕地嚴格管控
對土壤污染狀況詳查、例行監測等發現的重度污染耕地,要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污染較重的,需對地下水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經調查評估發現無法種植食用農產品的耕地,推進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工作。結合農業發展規劃,優先在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牡丹等花卉苗木;將重度污染耕地退耕還林與特色農業發展有機結合,對退耕還林涉及的地區,指導農民開展林下種植花卉等;對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涉及的農戶,給予適當補貼。地下水、飲用水水源超標的耕地,縣人民政府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采取污染物阻隔等措施防控土壤進一步污染。推動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市政府下達任務。(縣農業局牽頭,縣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水務局、畜牧局、發改委等參與)
5.加強林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加強林地園地土壤污染防治。通過技術指導、宣傳教育等手段,鼓勵農民使用生物農藥、引誘劑,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無公害綠色防控技術,在會盟鎮、送莊鎮等探索建設林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示范園區。(縣林業局牽頭,縣農業局、財政局、環保局、國土局、城市管理局、供銷社等參與)
大力發展林下種養業。以平樂鎮、城關鎮林下種植牡丹等花卉,橫水鎮、小浪底鎮林下種植紅薯、辣椒、丹參等為重點,大力發展林下種養業。以基層林業服務組織為依托,指導農民林下種植牡丹等花卉,板藍根、丹參等藥材、食用菌,以及養殖鵝、雞等畜禽,通過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等的示范帶動作用,推進林下種養業發展。(縣林業局牽頭,縣農業局、城市管理局等參與)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1.建立調查評估制度
自2017年起,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擬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地利用方式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負責開展調查評估;已經收回土地使用權,以及受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鎮(區)政府(管委會)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向縣環保、規劃、國土部門備案。(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住建局、規劃辦等參與)
2.建立污染地塊名錄
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以關閉搬遷鉬廠等工礦企業集中分布區域為重點,綜合環保、工信、發改、國土等部門相關數據,對全縣“退二進三”、“退城入園”企業用地,淘汰落后產能、停產、關閉或搬遷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小電鍍、小化工、小煉焦等“十五小”,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企業用地進行排查,通過人員訪談等方式,補充歷史企業信息、土地使用權人等信息。根據排查結果,將排放重點污染物且尚未開發的企業用地納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實行動態更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工信、發改等部門在制定落后產能淘汰計劃、關停并轉、破產或搬遷方案時,應當及時向環保、國土、住建、規劃部門提供相關企業名單。(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發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規劃辦、安監局、商務局等參與)
開展疑似污染地塊初步調查。地塊納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及土壤環境調查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環保部門負責。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報告,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實行動態更新。(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工信局、住建局等參與)
3.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
建立污染地塊優先管控名錄。對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并根據危害評估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對地塊進行危害評估,劃分地塊污染風險等級,調查評估報告報縣環保部門;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環保部門負責開展調查評估。根據污染地塊風險分級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優先管控名錄,并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規劃辦、住建局等參與)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對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采取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和轉移;擬開發利用的要納入治理與修復項目庫,逐步開展治理與修復。需開展風險管控的污染地塊,由縣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在管控區域設立標識,公開地塊歷史信息、污染類型、污染面積等基本信息;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應當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離、阻斷等工程控制措施,阻止污染擴散。因采取風險管控措施不當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塊周邊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氣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及時采取環境應急措施,并向縣環保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水務局等參與)
4.嚴格用地準入
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將污染地塊優先規劃為場館、綠化、商業、公共市政等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高的用地類型。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周邊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場所等開發利用,并采取設置標識等措施,防治污染擴散。(縣住建局、國土局牽頭,縣環保局、規劃辦、發改委等參與)
5.建立污染地塊聯合監管機制
建立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對建設用地實行聯動監管。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規劃部門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出讓、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土壤環境質量不符合相關規劃用地要求的地塊禁止流轉。環保部門要加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對未進行調查評估,應開展治理修復而未開展,或治理修復效果不達標的土地,環保部門不批復在其上面開發的項目環評;建立健全專家論證和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的可行性等進行論證,并報縣級環保部門備案。(縣國土局、住建局、環保局牽頭,縣規劃辦等參與)
(五)夯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礎
1.配合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配合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通過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等對詳查點位進行現場核查,補充信息調查表。加強詳查技術人員培訓,重點在樣品采集、保存、運轉等方面開展培訓,確保土壤監測質量統一的要求。(縣環保局牽頭,縣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衛計委等參與)
2.開展污染土壤環境質量調查
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定,以白鶴鎮、平樂鎮為重點,對現有調查發現的受污染農用地和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為實施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提供基礎。對初步調查發現的污染區域,開展詳查調查評估。(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局、財政局、工信局等參與)
3.配合建立市控土壤環境監測網絡
在耕地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基礎點位;在平樂、朝陽、送莊、會盟等再生資源集中利用、畜禽養殖集中區域、涉重企業周邊、果蔬標準園等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點位。每5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基礎點位監測,每年開展1次風險點位監測。每年采集一定比例的小麥樣品,開展土壤—農產品質量協同監測試點。加強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能力建設,配備重金屬快速檢測儀、農藥殘留快速檢測儀等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監管執法設備;定期開展監測人員培訓,重點提升土壤采樣、前處理、數據處理與統計能力。到2020年,土壤環境監測點位覆蓋全縣所有鎮。(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財政局、國土局、農業局、發改委等參與)
4.推動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
結合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建設,配合構建縣級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定期上傳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企業土壤環境自行監測報告、環保部門土壤環境監測報告、涉重企業監管情況,以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成效評估等任務實施進展等信息。(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水務局、衛計委、糧食局等參與)
(六)分階段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在建立污染地塊名錄的同時,開展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責任主體認定工作。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已收回、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鎮(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住建局、發改委等參與)
2.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設計
篩選治理與修復項目。根據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將產出農產品超標的受污染耕地、擬開發利用或環境風險較高的污染地塊納入治理與修復清單。對納入治理與修復清單的項目,要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逐步開展治理與修復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強化專家論證制度,組織對治理與修復項目實施方案等進行評審。(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局、住建局、發改委等參與)
探索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技術模式。積極申請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爭取上級資金支持開展受污染耕地“鈍化劑+超富集植物+常規作物(間/套/輪作)”修復試點,探索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修復目標選擇、修復技術篩選、工程監管、成效評估等有效技術模式。到2020年,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縣農業局牽頭,縣環保局、國土局、發改委等參與)
逐步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以擬開發建設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項目方案。綜合采用物理、化學等工程技術,并從修復價值、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等方面對修復措施進行篩選,達到國家有關建設用地使用標準后方能施工建設。(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住建局等參與)
3.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治理與修復期間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監督,建立誠信檔案,并將其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住建局、工商局、農業局、國土局、發改委等參與)
4.監督目標任務落實
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每年11月底前向市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縣環保局牽頭,縣農業局、國土局、住建局等參與)
(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
1.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總體設計
建立縣級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庫,將重點任務以項目形式予以分解落實,加強項目儲備能力建設。項目庫主要包括污染源頭控制、基礎能力建設、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子庫,污染源頭控制項目包括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環境監測、涉重企業清潔生產、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涉危企業排查等工業源控制項目,測土配方施肥、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等農業源控制項目,以及生活垃圾分類、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等生活源控制項目;基礎能力建設包括監測網絡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監測儀器配置,監管、監測、執法人員培訓等;調查評估包括對受污染耕地和疑似污染地塊等開展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包括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等項目;治理與修復包括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納入項目庫的項目要明確責任單位、主要內容、起止時間、項目年度實施計劃、資金測算、資金籌措等基本信息。將項目庫納入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提高項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農業局、國土局、工信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財政局、衛計委、水務局等參與)
2.實施項目分級管理
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進行分級管理,從問題解決的緊迫性、項目前期工作基礎、典型代表性等方面,將項目分為優先項目和一般項目,建立優先項目清單;試點類項目和亟需解決的基礎能力建設項目要納入優先項目。提前做好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項目立項和可行性論證等前期準備工作,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確保資金到位后,項目能夠及時開工建設。(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農業局、國土局、工信局、住建局、財政局等參與)
3.建立項目庫動態管理機制
實行項目庫動態管理,對已經開展的項目,定期更新項目進展,加強項目實施監管;對新增項目,根據前期工作基礎,按照輕重緩急、擇優遴選的原則,進行合理排序、滾動管理,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實一批的良性循環機制。(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農業局、國土局、工信局、住建局、財政局等參與)
四、保障措施
(一)構建全社會共治體系
1.強化政府主導
各級人民政府是落實實施方案的主體,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土壤污染治理,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成立全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研究解決土壤污染防治過程重點難點問題??h環保局要加強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每年12月底前,縣環保局要將本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縣政府報告。(縣環保局牽頭,縣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水務局、規劃辦、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衛計委等參與)
2.發揮市場作用
積極推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項目與經營開發項目組合開發模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縣財政局牽頭,縣發改委、環保局、農業局、國土局、金融辦等參與)
3.加強社會監督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每年公布全縣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托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積極推進土壤環境大數據共享開放,實施政府數據資源清單管理。(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住建局、發改委、農業局等參與)
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熱線、環保微信舉報平臺等途徑,對政府環保工作以及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治理修復等過程進行監督。聘請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縣環保局牽頭,縣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等參與)
推動公益訴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對造成土壤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負有土壤污染防治職責的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人民檢察院督促其履行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相關案件辦理工作。(縣檢察院牽頭,縣法院、國土局、環保局、住建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等參與)
4.落實企業責任
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嚴格依法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禁違規排放。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把存在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企業違法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約束企業主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接受社會監督。(縣環保局牽頭,縣工商局、工信局等參與)
5.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制定我縣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通過電視、報紙、移動網絡等,定期發布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知識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深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專題講座,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縣環保局牽頭,縣委宣傳部、文廣新局、教育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糧食局等參與)
(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1.加強監管能力建設
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加強環境監管隊伍建設,配備專職管理人員,2017年底前完成。提高土壤環境管理人員能力,對相關管理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將土壤環境事件納入現有應急預案,完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定期開展相關管理人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培訓。相關管理人員要定期深入農村、企業等開展實地調研,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總結,并定期報上級部門。(縣環保局牽頭,縣編辦、農業局、國土局、住建局等參與)
2.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明確監管執法重點。重點監測土壤中鉛、鉻、砷、汞、鎘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業;重點監管各鎮基本農田,朝陽鎮、平樂鎮等城鎮建成區,華陽產業集聚區、空港產業集聚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以及畜禽集中養殖區等區域。(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畜牧局、水務局等參與)
加大執法力度。開展縣級—鎮級—村級環境監管網格建設試點,推動環境監管服務向農村地區延伸。將土壤環境監管執法納入日常執法的重要內容。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提高環境執法人員能力,對全縣環境執法人員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技術培訓,加強現場執法取證能力。(縣環保局牽頭,縣工信局、公安局、國土局、住建局、農業局、安監局等參與)
3.完善資金投入機制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開展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鎮。支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申請國家試點項目。(縣財政局牽頭,縣農業局、環保局、發改委、國土局、水務局、工信局等參與)
(三)嚴格目標考核
1.建立評估考核制度
縣人民政府與各鎮人民政府、管委會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每年12月底,各部門對牽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匯總形成自查報告。2020年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縣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評估和考核結果經審定后作為地方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和黨政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對地方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及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縣環保局牽頭,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審計局等參與)
2.明確部門職責
環保部門負責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對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部門負責建設用地準入管理,以及全縣耕地保護,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城市執法管理部門負責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水務部門負責灌區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信部門負責工業等行業準入管理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預防監督管理;畜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林地管理等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濕地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等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發改部門負責資源化利用等活動監管??萍?、財政、林業、衛計、安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負責)
3.嚴格責任追究
對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鎮、管委會,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對在評估考核中瞞報、謊報的地區或個人,要從嚴予以問責。對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土壤污染問題的,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有關要求,實行終身責任追究。涉嫌失職、瀆職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縣監察局牽頭,縣委組織部、審計局、環保局、國土局、農業局等參與)